关于塔河县镇内巡游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塔河县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个人:
为促进我县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依据成本测算结果,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县政府(塔政发〔2024〕65号)批准,现将我县巡游出租汽车(纯电动车除外)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92号成品汽油7.64元/升的价格为基准,超过并持续90天以上,在一次营运里程运价基础上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低于并持续90天以上,取消燃油附加费。
二、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监测油价变动幅度,当油价低于7.64元/升并持续90天以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同意取消燃油附加费,并对外公布执行。
三、塔河县其他各乡、镇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塔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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