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通知公告

塔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全县巡游出租汽车使用计程计价器打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号:

广大居民:

为规范塔河县出租车行业管理,切实维护乘客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6号令)以及塔河县交通运输局和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塔河县镇内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塔发改联字(2019)4号、《关于塔河县镇内巡游出租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塔发改联规(2024)3号]的法规和文件要求,全县出租车严格使用计程计价器打表,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计价收费标准:

(一),基本运价标准

依旧执行塔发改联字(2019)4号《关于制定塔河县镇内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文件规定

1、起租基价为白天6:00时至22:00时2.5公里以内(含2.5公里)5元;夜间22:00时至次日6:00时2.5公里以内(含2.5公里)8元。

2、公里租价为1.6元/公里(超出2.5公里以外部分)。

(二)、加收燃油附加费标准

加收燃油附加费执行塔发改联规(2024)3号《关于塔河县镇内巡游出租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文件规定。

1、以92号成品油7.64元/升的价格为基准,超过并持续90天以上,在一次营运里程运价基础上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低于并持续90天以上,取消燃油附加费。

2、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监测油价变动幅度,当油价低于7.64元/升并持续90天以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同意取消燃油附加费,并对外公布执行。

二、出租汽车计价器计价收费启用时间

从2024年11月6日零时起,我县出租车统一启用计价器,并按运价标准计价收费。

三、具体要求如下

1、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车费票据,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和故意绕道行驶。

3、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28、0457-3602658、3603852

4、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塔河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