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河县十八站乡青松建筑用砂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结果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法〉实施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2043号),我局组织专家对《塔河县十八站乡青松建筑用砂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的《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塔河县自然资源局联系
联系人:于继龙
电话:0457-3666876
塔河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日
附件:1.塔河县十八站乡青松建筑用砂矿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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