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关于草原禁牧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规定,结合塔河县草原禁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发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禁牧区为塔河县域内所有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草原,禁牧期为全年。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进入自然保护区放牧,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或扰乱禁牧及草畜平衡工作,对于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塔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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