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委托机关
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受委托单位
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第八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
四、委托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执法区域。
五、委托事项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塔河县行政管理辖区内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含相关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等);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六、委托期限
自2026年3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双方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未重新签订的,本委托自动终止。
七、相关要求
受委托单位严格在委托范围、权限内执法,亮证执法、程序合法。委托机关对委托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监督、指导和纠错。
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已按规定报塔河县司法局备案。
塔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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