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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7 来源:塔河县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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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兴安猎神小浆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塔河龙岭鄂伦春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塔河县兴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717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市监处罚〔202619市监处罚〔202620市监处罚〔202621),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对大兴安岭兴安猎神小浆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塔河龙岭鄂伦春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塔河县兴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涉嫌长期未经营的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河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高云、刘庆

联系电话:0457-3668313

联系地址:塔河县建设大街9号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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