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大兴安岭兴安猎神小浆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塔河龙岭鄂伦春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塔河县兴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7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塔河市监处罚〔 2026 〕19号、塔河市监处罚〔 2026 〕20号、塔河市监处罚〔 2026 〕2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对大兴安岭兴安猎神小浆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塔河龙岭鄂伦春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塔河县兴河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涉嫌长期未经营的行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塔河县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高云、刘庆
联系电话:0457-3668313
联系地址:塔河县建设大街9号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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