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22 来源: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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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5524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文化路1号楼5号A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共购进不合格13.5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19日对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姜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当事人购进上述姜虽向中间人索要了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但对上述材料未查验到位,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综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二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市监处罚〔202511)。

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的荔枝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5526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文化路1号楼5号A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共购进不合格荔枝9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619日对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荔枝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荔枝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当事人购进荔枝虽向中间人索要了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但对上述材料未查验到位,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二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2000元。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市监处罚〔202511)。

附件2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样品名称

被抽检单位

标称
商标

标称生产企业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检验

项目

标准值/实测值(单位mg/kg

结果判定

检验报告编号

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

/

散装称重

2025524

噻虫胺

≤0.2/0.70

不合格

№: ZP072505271020

荔枝

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

/

散装称重

2025526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2/6.74

不合格

№: ZP072505271018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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