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的姜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4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文化路1号楼5号A。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共购进不合格姜13.5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姜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姜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当事人购进上述姜虽向中间人索要了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但对上述材料未查验到位,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综上,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元;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塔河市监处罚〔2025〕11号)。
二、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的荔枝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6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文化路1号楼5号A。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共购进不合格荔枝9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荔枝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荔枝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当事人购进荔枝虽向中间人索要了供货商资质等证明材料,但对上述材料未查验到位,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塔河市监处罚〔2025〕11号)。
附件∶2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样品名称 |
被抽检单位 |
标称 |
标称生产企业 |
规格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检验 项目 |
标准值/实测值(单位mg/kg) |
结果判定 |
检验报告编号 |
姜 |
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
/ |
/ |
散装称重 |
2025年5月24日 |
噻虫胺 |
≤0.2/0.70 |
不合格 |
№: ZP072505271020 |
荔枝 |
塔河县地利生鲜超市 |
/ |
/ |
散装称重 |
2025年5月26日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2 /6.74 |
不合格 |
№: ZP072505271018 |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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