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30 来源:塔河县政府办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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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检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河县鹤丰蔬菜水果商店

检基本情况:经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塔河县鹤丰蔬菜水果商店销售的香蕉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塔河县塔河镇昌盛路B座6幢门市6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鹤丰蔬菜水果商店经营香蕉30已全部售出。塔河县鹤丰蔬菜水果商店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九(食品安全监管),序号:10,裁量阶次:减轻处罚2、6。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5日对塔河县鹤丰蔬菜水果商店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塔河市监处罚2025〕23)。

大兴安岭乐芭迪食品有限公司

检基本情况:经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大兴安岭乐芭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东北冻梨汁不合格不合格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经营者地址为: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塔河镇振兴街与西一条路交汇处。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大兴安岭乐芭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32瓶大东北冻梨汁,只销售给检测公司8瓶,其余未出厂销售。大兴安岭乐芭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大东北冻梨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十一条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1215日对大兴安岭乐芭迪食品有限公司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 罚款5000元;2. 没收违法所得40元;3.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乐芭迪大东北冻梨汁224瓶。(处罚决定书编号:塔河市监处罚2025〕24)。

附件2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样品名称

被抽检单位

标称
商标

标称生产企业

规格

生产日期或批号

检验项目

标准值/实测值(单位)

结果判定

检验报告编号

香蕉

塔河县鹤丰蔬菜水果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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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噻虫胺

不得检出0.02mg/kg

不合格

№: ZP072510242005

大东北冻梨汁

大兴安岭乐芭迪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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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菌落总数

最大允许限n=5,c=2,m=10²,M=10⁴

不合格

№: ZP072510231003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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