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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违法行为,一个也跑不了!

日期:2026-04-20 10:03 来源:塔河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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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在批发(展示)场所内摆放有药样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结合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两个违法行为合并罚款1万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这一规定旨在从销售源头上把控烟花爆竹的流向,确保烟花爆竹仅能销售给具备合法零售资质的主体,以实现对销售环节的严格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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