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00000000/2025-01144
  • 塔河县民政局 塔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塔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 塔民联规〔2025〕1号

塔河县民政局 塔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塔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31 来源:塔河县政府办 访问量:
字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黑民发〔2016〕71号)及《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黑民规〔2025〕1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塔河县民政局                     塔河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塔河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试行)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生态环境保护,依据黑龙江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黑民发〔2016〕71号)及《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黑民规〔2025〕1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在塔河县殡仪馆进行火化,并按照要求在塔河县树葬区进行生态安葬的逝者,每例给予500元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二、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逝者家属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参照附件1)。

2.逝者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流程:

1.申请:由经办人(逝者近亲属向塔河县殡仪馆提出申请。

2.审核:塔河县殡仪馆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奖补资金发放。

三、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对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模板)

2.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表(模板)

附件1:

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模板)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与逝者关系

身份证件及

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逝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及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逝者生前住址

申请人声明

本人已自愿将逝者骨灰委托        进行了         。现申请节地

生态安葬奖补金,金额为     元。

本人承诺所提交资料全部属实,其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代表家属将逝者骨灰进行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签名:

日期:      


定点服务单位初审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属地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申请时须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2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费用领取花名册(模板)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经办

人姓

经办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

银行卡账号

逝者姓名

逝者身份证号

逝者户

籍所在

安葬时

生态葬类别

奖补金额

(元)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